现在位置:闽江学院->校友总会
闽江学院校友总会章程(草案)
时间:2008-6-3 13:04:55 来源:闽江学院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闽江学院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Minjiang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闽江学院及其前身与并入学校(原福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闽江职业大学、福州工艺美术学校)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发扬学校优良传统,增强凝聚力,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广泛影响。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各项活动,接受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大学城闽江学院内。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的广泛联系;
(二)编写回忆录,征集校史资料;
(三)编辑、出版、发行校友总会会刊;
(四)建立校友总会网站,并做好网站的维护、更新工作;
(五)指导各地校友会的活动;
(六)参与学校校友联谊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负责校友的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
(八)为闽江学院和校友所在单位及校友事业的发展发挥中介作用;
(九)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十)办理学校或校友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本校校友:
 (1)曾在闽江学院及其前身与并入学校(原福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闽江职业大学、福州工艺美术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曾在闽江学院(含其前身与并入学校)附属单位学习工作过的人员。
 (3)曾在闽江学院(含其前身与并入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4)闽江学院(含其前身与并入学校)授予或聘请的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经与校友总会或当地校友会组织取得联系并登记入会,即为本会会员;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经与总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闽江学院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资料和信息服务;
 (四)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和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校友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积极向会刊投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事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六)决定机构设立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任主要校领导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校友会的协调;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友总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校友总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与各地校友会联络,并协调开展工作;
 3、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管,按规定财务制度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需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超过三分之二的与会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