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闽都学者”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06-10-30 15:06:00 来源:闽江学院 编辑:人事处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江学院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学科赶超国内先进水平,提高我院在全国高校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学院决定投入专项资金,实施“闽都学者”奖励计划,建立“闽都学者”岗位制度。
第二条  在我院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闽都学者”岗位。该岗位分为一级和二级两类,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闽都学者”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闽都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办法,首次聘期为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闽都学者”岗位设置依学院发展需要分期进行。第一期一级岗位五个,二级岗位十个;五年内,全院“闽都学者”岗位总数计划60个,其中一级岗位20个,二级岗位40个。
第五条  设置“闽都学者”岗位的学科范围:
(1)对我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学科;
(2)教学科研实力雄厚,通过本科合格评估后,有望成为我院首批硕士点的学科;
(3)学院发展急需的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
第六条  申请设置“闽都学者”岗位的系部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并能够为“闽都学者”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或急需高层次人才的新兴学科所在系部。
第七条  “闽都学者”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2)主持国家、部委级科研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第八条  “闽都学者”岗位属动态岗位,五年一期.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我院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评审确认。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九条  “闽都学者”一级岗位招聘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成果特别突出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教授;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A、各类国家级科技项目主持人。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攀登计划项目、“863”高技术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其他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B、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C、国家各部委科技攻关重大或重点项目主持人、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主持人、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级软科学研究项目主持人。D、重大科研成果获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a、在Nature(英国《自然》)、Science(美国《科学》)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b、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c、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只限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且排名第一的;
(5)具有发展潜力,就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7)同意在聘期间,科研成果作为我院科研成果。
第十条 “闽都学者”二级岗位招聘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且成果突出的副教授或教授、或优秀博士;
(3)胜任专业主干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较高成就,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
A.全国重点大学(招生简章上所标明的)博士学位论文成绩优秀者;
B.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社科基金项目,或获国家“863”、“973”、“五个一工程”项目或其他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主要参加者;
C.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且排名前两名者;
D.获博士学位以来,获国家教学成果奖或省教学成果奖特等、一等奖且排名前两名者,或获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且排名第一名者;
E.被邀请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做大会报告(需提供入选证明文件);
F.在“211”工程大学学报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七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三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的学术论文,可视同国家一级学术刊物论文)。
第四章  聘 任 程 序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受理一次“闽都学者”岗位的设岗申请。有关系部于每年规定的时间提出设岗申请,填报《闽江学院“闽都学者”岗位设置申请表》。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系部的岗位设置,并报院行政办公会议批准。获准设置“闽都学者”岗位的学科名单及时通知系部,同时由学院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布“闽都学者”岗位及招聘条件,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  人事处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送设岗系部评议、遴选,提出初选意见,并由系部填报《闽江学院“闽都学者”候选人推荐表》。
第十三条  人事处根据系部的推荐意见通过专家库,邀请三名以上国内著名同行专家对所推荐人选进行通讯评议,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内外著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名专家组成,其中外校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院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经过专家评议认为合格者进行评审,被评审者需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推荐人选。与会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任人选并报院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审定意见于每年八月三十日前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八条  “闽都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闽都学者”岗位津贴,“闽都学者”一级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二级为5万元,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聘期内在我院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闽都学者”岗位津贴由市专项划拨的院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在聘期内学院为“闽都学者”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待遇参照《闽江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闽都学者”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系部每年对受聘“闽都学者”岗位的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闽都学者”履职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闽都学者”业务档案,作为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闽都学者”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闽江学院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