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为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效益,建立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同时,也是为使学院的人事调配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事调配的方针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配原则
1、适应学院事业发展,加强学科梯队建设,保持骨干队伍的稳定,重点保证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需要。
2、坚持德才标准,程序规范、公开,考核严格、公正,择优选调,保证质量,合理配置和使用人才。
3、本着加强管理、精干队伍的精神,严格按照编制、职数进行人员调整、充实和流动,超编单位原则上不进人。
4、大力推进聘任聘用制度,规范聘任聘用合同管理,以聘任聘用合同为依据进行科学调配。
二、调进、接收
(一)范围和条件
调进人员(含接收毕业生、军转干部,下同)以专任教师为主,一般干部和工人原则上不予调进,以校内调配为主。拟调进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
1、人才引进:拟引进人员必须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且为我院教学科研急需,年龄一般掌握在博士、副教授45周岁以下,教授50周岁以下,博士生导师5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学科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2、一般调动:确属专业急需,调入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年龄一般掌握在40岁以下。
3、毕业生接收:接收应届毕业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查的原则;以接收高学历毕业生为主,接收为专任教师的应达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个别专业因毕业研究生生源短缺而必须接收本科生的,其主要课程的成绩必须达到优良;确因工作需要,接收为教辅人员、思政人员(含辅导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照顾调进
凡属下列情况,配偶或子女工作问题确需由学院帮助解决的,学院可酌情考虑照顾调进,以上规定要求(如年龄、学历等)可适当放宽,但应由学院根据本人条件,首先与省市有关部门协商,争取纳入社会就业体系安排,社会安排确有困难的,再由学院考虑接收:
(1)符合闽委发[2000]10号文所规定的高层次人才。
(2)在无法社会安排及学院有空缺岗位、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下列在职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确有家庭困难的,可申请调入:
A、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B、近五年来获过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只限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且排名第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近五年来获过国家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且排名第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申请照顾调入或招收的对象仅限一名,即配偶或子女只能照顾1人。
(二)调进程序
每年10月,院属各部门在人事处下达的编制内,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及人员结构,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经人事处汇总、审核后,由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后送院党委会议审定。学院适时在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布需求信息。根据凡进必考,择优聘用的原则,我院拟调进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
1、要求调入者须向人事处递交调入申请报告(或推荐材料)一份,详细说明本人基本情况、简历、业务专长、工作表现、取得的成果、家庭情况及要求等。
2、专任教师由人事处初审(资格审查)后,向用人部门推荐;用人部门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语言表达、文字表达等),签署详细业务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审核;科级以上干部调入由人事处、组织部协同考核;其它人员由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考核,从考核优秀者中择优提出拟调入或接收的人员名单。
3、学院成立综合考评组,由分管院领导、纪委、监察、组织、人事、教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经人事处审核的拟调入人员进行评审(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状况等),签署详细综合评审意见,报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后送院党委会议审批。
4、审批获准后由人事处向申请者所在单位调档审查,并通知体检。
5、各方面均符合条件要求的,由人事处发正式调函,办理报到手续,签定协议。
(三)其它
1、凡上级以指令计划下达安置的人员(如军转干部、退伍军人、落实政策人员)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的接收,均由学院统一安排,任何部门不得拒绝接收。
2、为保证调配工作的计划性和严肃性,学院原则上每年讨论人事调配工作二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三月和十一月,特殊情况除外。
三、调出
(一)范围和条件
1、各单位应着眼于学科规划及队伍建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持骨干队伍的稳定,做到事业留人、环境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尤其是中青年骨干教师不宜调出。
2、接收、选留的毕业生,连续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调出,服务期未满而要求调出或考取统招研究生,应向学院交纳补偿金,标准为:2000元/年×所差服务年限(服务满三个月按半年算,服务满九个月按一年算,下同);由我院出资或提供工资福利待遇引进、公派出国、攻读学位、进修或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追加工作服务期5年,服务期未满而要求调出,应向学院交纳补偿金,标准为:引进费、培训费及进修培训期间学院给予的工资福利/应服务年限×所差服务年限。引进人才另需退还学院相应年限的安家费、住房补贴金、科研经费等费用。有签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3、除上级部门选调之外,骨干教师及引进人员提出调离时,其配偶子女原属照顾调入或招工的,应同时调出。
4、对于正在担任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或现有在研课题、时仍指导在学硕士、博士的教学、科研人员及从事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教职工不得申请调出。
(二)调出程序
1、凡要求调出的各类人员均需先由本人提出调动申请,详细阐明调动原因和调动去向。
2、组织审核
(1)申请调动者所在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和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做好本人思想工作,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报人事处。由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调出,要经组织部门签署意见。
(2)人事处根据个人申请及其所在部门意见,结合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及其所在部门人员结构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并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意调出的人员,科级干部和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者,由人事处报院行政办公会议审批;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者由人事处报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后送院党委会议审批;处级干部由组织部报送院党委会议审批;其它人员(如一般干部、工人等)由人事处报院长审批后在院行政办公会议通报。同意调出者,由人事处办理有关调出手续。
(3)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情况,教学、科研人员调出原则上每学期末研究一次,特殊情况除外。要求调动者,须提前半个月递交申请报告。
3、商调过程
由接收单位发商调函与我院进行协商,人事处通知拟调出者所在部门对其表现写出鉴定,连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交人事处。
4、办理调动手续
人事处接到调令后即通知拟调者所在部门,被调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和离校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交接或工作尚未完成,所在部门应及时与人事处联系,由人事处负责向对方单位协商。办理手续期间,被调出者如能接受分配的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且工作认真负责者,工资及其它待遇照发;如不能接受任务者,从批准调动的下月起,停发其工资及其它待遇,限期三个月内调出。
四、院内调配
(一)范围和条件
1、人员的调配要有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院内人员调配要有利于学院整体改革方案的实施。一般应由超编部门向缺编部门流动,非承包部门向承包部门流动。缺编部门补充人员,应优先在符合流动原则的待聘人员中选择试用,试用不合格的可退回原部门或人事处。
3、院内人员调配要有利于削减或清退临时工,今后学院原则上不再安排临时工。确有需要时,由院内待聘的正式职工予以补充。对各部门现有的临时工要逐步予以清退。凡我院待聘的正式职工愿做临时工工作的,学院予以支持并及时替换相应临时工。有关用人部门对这类人员的使用可采取上岗试用或先培训再上岗试用的方式,对试用不合格者,退回人事处。这类人员的岗前培训费及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安排在管理岗位上的毕业生,根据各部门当年进人计划的要求,至少在相应管理岗位上工作五年。
5、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必要条件的管理人员,在学院工作需要与可能的情况下,经过试讲、业务考核等程序,报院行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转到教师岗位。
(二)调配程序
1、在各系、部、处内部变更工作岗位,如不涉及改变编制类别、职务和改变工种等情况,可由所在部门根据调配原则进行调配,同时报人事处备案。凡涉及改变编制、工种变动的,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2、凡要求在院内部门之间调整工作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征求拟调入部门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并在院行政办公会议通报。
3、经批准同意在院内调整的人员,均需在人事处办理院内调配手续。
五、调配纪律
(一)学院主管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掌握政策,坚持原则,任人唯贤,办事公道,不得以权谋私,为个人捞取好处。若发现有违反人事调配政策或违法违纪者,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各用人部门必须顾全大局,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人事调配政策及有关规定。若出现违反本办法,政令不通、调不进、派不出、不顾学院发展大局等不正之风,学院将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可同时对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调配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工作回避制度(包括动议、研究和安排)。
(五)人事调配工作实行集体负责制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集体考核,集体研究决定,并接受纪检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对未经学院同意调出不辞而别,自行脱岗、离校者,从其脱岗、离校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其它待遇,并按旷工处理;超过15天不返校者,按辞退处理。其中与学院签有各类合同的人员,学院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回损失并追究责任。
六、对采用聘任制(含全聘、半聘)办法聘用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其它人员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闽 江 学 院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六日